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含蓄-----法律文书之美(四)

作者:  来源:  时间:2011/6/7 10:44:39  浏览:5909次

含蓄-----法律文书之美(四)

 

    语贵含蓄,文重蕴籍,含蓄蕴籍是我国传统美学的第一要义。昔年曹操陈兵江北,给孙权下战书说:今治水军八十万众,方与将军会猎于吴。酷烈的杀伐之声似乎染上了闲适的风雅气息。

 

    有人认为,法律文书讲究明确,甚至精确,直来直去,言简意赅,不能让人有误解,有歧义,不宜含蓄。但我认为,律师法律文书的重要内容是权益的设定、权益的宣示和权益的争夺,以恰当的语言略加修饰,以冲淡追逐利益给人留下的恶感,应该能够引起人们的共鸣。譬如,法律文书中很少出现字,我们常常用款项”“费用”“成本来替代,内心深处恐怕也觉得阿堵物过于俗气吧。

 

    我不说客户的安排违反了某项法律规定,而说与某项法律规定冲突;我不说对手的行为违法,而说与法律相悖;我不说纠纷,而说争议,大的项目我说争端;对你的请求我不说拒绝,而说不能被接受;我不说案外因素作祟,可能有败诉风险,而说该因素可能增加审理和执行的难度;即使是指责,我说你的行为在当前法治社会显然是不被允许的;如果是威胁,我说不得不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双方的争议,很勉强的,而且不是采取行动,仅仅是考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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