温州公判羞辱了谁?
首先,公开宣判任何没有问题。我国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1条规定的很明确:人民法院审判案件,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,一律公开进行。审判者,审理和判决也。公开宣判,何错之有?
至于犯罪嫌疑人的逮捕,应该说,我们人权的进步史,很大程度上就是一部反对秘密逮捕、秘密审判的历史。没有人希望自己哪一天会秘密消失。至于在集会上公开宣布逮捕决定,是否合理,有待商榷,但怎么上升到羞辱法律的程度?
我们生活在一个权利张扬的社会,也生活在一个权利冲突的社会。隐私权,多少罪恶假汝之名!小偷在商业街区肆虐、麻风病人窜入儿童游乐场、艾滋病人疯狂的一夜情……这样的隐私叫权利吗?这样的隐私与公众的生命、健康、财产权冲突时,我们倾向于哪一个? 隐私权是个人享有的专属于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、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权利,不得与公众利益冲突。如此而已。
公捕公判主持者的意图是明显的,一是张扬,张扬正义;二是震慑,震慑潜在的犯罪;三是指引,指引公众的行为。当然还有羞辱罪犯,抚慰被害人的考虑。罪犯的人权有边界吗?既然无法抚慰受害人,适当的羞辱一下罪犯,也是人之常情吧。应该说,羞辱刑源远流长,至今仍然广泛存在世界各地,从传说中的画地为牢到今天新加坡的鞭刑。很难说羞辱刑不是将来刑罚的发展方向,社区劳动也正在探索和试点。
即使是以人权模范自居的美国,羞辱刑似乎也有蔓延发展的势头。据报道,